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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食品安全保障权改革现状及优化建议

来源:http://www.jiaolezhizhajijiameng.com点击: 发布时间:2020-07-29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立法问题已经形成基本框架,在保障食品安全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基于食品安全方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条款,主要见于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等。我国食品安全立法从过去的《食品卫生法》转化为《食品安全法》,从简单的食品卫生层面发展为食品安全层面,旨在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2009 年,我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中通过了《食品安全法》;2015 年 4月,我国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中新修订了《食品安全法》,并于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执行。随着我国食品安全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已经取得了显着成效。关于我国消费者食品安全保障权的改革现状及优化建议,具体分析如下:

  一、制定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

  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需要针对食品行业制定强行性、统一性的管理标准,并对外公布,成为国家级的食品安全标准,是所有人、所有企业必须遵守的底线。我国从 2009 年颁布《食品安全法》开始,卫生部门已经在完善食品安全标准方面做出很多努力,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对食品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生产环境、生产原材料、生产工艺条件等各个环节提出了严格要求。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提到,风险评估的结果是食品安全标准修改的重要依据,因此风险评估机制的作用不容忽视。我国也应加快风险评估机制的建设与完善,这才是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标准的重要保障。首先,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应加设风险评估机制,发挥风险评估机制的实际价值。从我国现有的关于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企业标准来看,其中有很多不协调、不配套的要素存在,这就需要及时梳理与整合标准内容,采取有效机制实现相关标准的有效衔接,加强风险交流与风险管理的科学性,能够让消费者及时获得真实、完善、动态化的食品安全信息;其次,我国应加强国际化交流与合作,引入先进的观念与技术,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检测水平,进而提高风险评估结果的精确性与科学性,发挥风险评估结果在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中的重要作用。

  二、加强网售食品规范与惩处力度

  随着《食品安全法》修订案的通过与执行,网络食品交易规范成为热点话题,无论是网络平台的经营者还是消费者,都对此加大关注力度。将网购食品纳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对目前流行的"微信朋友圈售卖食品"、"微博售卖土特产"、"未取得相关证件私自在网络平台捎带出售糖果"等,这些行为都将受到限制与管理,这预示着我国网售食品的安全管理问题进入规范化阶段,迈出了有意义的一步。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作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提供者,必须要求所有入网食品经营者采取实名登记,明确各方关于食品安全保障的责任、义务,并且所有食品经营者需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接受审查。另外,在新修订法案中,除了规定网售食品安全管理问题,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违法行为的惩处对策,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提供者没有按照要求,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或者严格审查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件,或者没有及时停止违法操作人员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将对违法所得款项全部没收,并依法处以 5 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罚款;若后果严重,需责令停业,吊销经营许可证。

  三、完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

  我国质检总局于 2007 年正式实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代表我国食品召回管理体制的正式成立。在《食品安全法》条款中,分别从生产和经营两个层面落实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一方面要求食品生产者若发现食品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等不相符,需自行停止生产,并且将已经上市流通的食品召回;另一方面要求食品经营者如果发现食品不合格,需立即停止销售,并且有义务告知经营者与消费者。这种召回制度的实施,强化了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责任,如果企业不能主动履行召回义务,则由政府责令强制实施。为了确保食品召回制度的顺利落实,提高食品生产者与经营者的质量管理意识及安全管理意识,还应完善一些配套设施。其一,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召回过程的监督与管理,按照法律规定明确各方职责,提高规范性。其二,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手段与管理方法,形成不安全食品召回的应急机制,强化食品监管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时的处理能力。例如,定期进行召回演习,开展模拟训练,强化食品监管人员的心理素质与能力素质,确保食品召回活动的有效运行。其三,政府各部门应该与食品生产者及经营者进行信息交流,搭建交流平台,强化政府部门、生产商、销售商与消费者的沟通机制,共享关于食品安全的信息。

  另外,还可借助媒体的力量,跟踪报道食品召回整个过程,给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及政府部门增加舆论压力,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公开化、透明化、公平化的监督过程。

  四、提高保健品售卖的规范性管理

  一直以来,互联网、报纸、传单、电视等媒体渠道发布的虚假保健品广告信息,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作用,消费者购买假冒伪劣的保健品,不仅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也给消费者带来极大身心伤害,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严厉禁止不良商家夸大保健品医疗效果销售行为,杜绝将保健品与药品混为一谈,并且要求保健食品的外包装必须注明"不能替代药物"字样。由于我国大多保健食品中添加了中药材成分,因此在我国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中,分别对保健食品的原材料、注册与备案、食品标签、食品说明书等内容提出管理办法,要求在保健食品的标签与说明书中,不能涉及治疗功能、疾病预防等虚假内容,保健食品功能应该与注册内容或备案内容一致,真实标明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含量比例。另外,在新《食品安全法》中,提出保健食品需要实行注册与备案分类管理的方法,突破了过去的单一化产品注册模式,该举措从法律层面强化保健食品的分级分类注册与备案管理力度,对规范性生产起到监督作用。通过修订法案,严肃管理保健食品的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宣传等问题,更利于消费者理性购买保健食品。

  五、全面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与惩罚力度,针对所有食品经营者违反法律条款规定的行为,如果对他人的身心、财产或其他方面造成损害,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了赔偿消费者已有损失以外,消费者还有权对食品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十倍赔偿".一方面,"高成本犯罪"能够严厉打击和制止损害消费者食品安全保障权益的行为,震慑食品制假与售假行为,让企业或者个人对由于食品质量问题引发的法律诉讼产生恐惧和不安,自觉规范行为,保证产品的质量水平;另一方面,加大消费者的自我权益保护意识与维权意识,发挥我国法律授予消费者的监督权力,敢于同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作斗争。总之,由于构建了具有惩罚性质的赔偿制度,将对食品生产者与经营者起到鞭策作用,更好地保障我国食品质量。

  由上可见,食品安全问题与每个人的身心健康密切相关,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不容忽视。我国制定并修订《食品安全法》,其根本宗旨在于尊重与保障人权,充分表明具有我国特色的宪法精神。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仍然存在,而《食品安全法》的颁布与不断修订,对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行为起到一定威慑和规范作用,能够提高食品生产者与经营者的自律能力。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再加上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食品安全法》发挥了不可取代的重要作用,并且其内容将随着时代的变革而定期调整,坚持与时俱进、创新发展原则,大力弘扬食品安全立法观念,并且确保相关法律条款的科学性、客观性、可行性,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和惩处力度,从根本保证我国人民的食品健康,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涂永前。食品安全权及其法律构造。科技与法律。2014(1)。
  [2]黄瑶。我国食品安全立法对食物权的保护。湖南大学。2012.
  [3]卢玮。法律伦理学视域下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构建与完善。理论与改革。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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