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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法律规范建设绪论

来源:http://www.jiaolezhizhajijiameng.com点击: 发布时间: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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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中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法律体制设计
第2部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法律规范建设绪论
第3部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理论
第4部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第5部分:我国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6部分:我国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模式选择
第7部分: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
第8部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研究结束语与参考文献

  第一章 绪 论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一、选题背景

  食品安全是头等大事,小到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大到地区、社会、国家的稳定与发展。我国对食品安全问题也日益重视,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罚力度,最高刑直升至死刑。但是,再严厉的法律也不能把食品安全的风险系数降为零,让食品安全事故不再重演。

  食品安全事故一旦发生,除了切实落实惩罚措施,我们更应该思考如何更好地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者的基本利益,同时推动食品产业的健康合理化发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也就呼之欲出了。

  每年的两会期间,食品安全问题都会成为人们所关注的焦点。早在 2009 年的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保的总裁吴焰就建议,逐步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并且给予参加强制性责任保险活动的保险公司以及投保的企业适当的政策引导和激励。而在 2010 年,河北省科技厅的副厅长廖波作为人大代表,再一次提议推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由此可见,科学地构建我国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做好理论探索和研究工作显然必不可少。

  二、研究意义与实用价值

  (一)选题的理论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进入 21 世纪以来,一次次食品安全事故触目惊心,“阜阳奶粉”、“陈化粮”、“红心鸭蛋”、“苏丹红”、“瘦肉精”、“三鹿奶粉”、“塑化剂”、“地沟油”、新西兰奶源、顶新食品油问题,让广大消费者防不慎防,忧心忡忡。2009 年 2 月我国颁布和实施了《食品安全法》,它的法律意义是重大的,但是实际效果却是有限的,我国现实的食品安全状况并没有因此而得到明显地改善。不仅如此,政府部门的监管措施没有到位,食品安全事故对应的救济制度不够完善等问题也日益凸显。引入食品安全保险制度,是保障人们群众基本利益,和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共同诉求。

  (二)实用价值

  第一,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是为了能够保障受害者的基本权益。食品安全问题发生以后,食品生产企业往往因为高额的损害赔偿及其它补偿而濒临甚至直接破产,从而导致对受害者的“零赔付”.如果在食品行业中引入保险制度,受害者就能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的赔付,让已经发生的损害降到最小。

  第二,构建食品安全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地降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促进企业自身加强对于风险的管理。引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除了能够减轻食品企业的赔偿责任,还可以利用保险公司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从而有效监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此外,通过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可以使企业有效地加强风险管理,公开食品生产加工的相关信息,进行规范化和标准化的生产经营。

  第三,建立食品安全保险制度也符合市场化管理的发展趋势,可以促进社会管理的长足发展。每一次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把政府机构置于炭火之上,一再用事实证明了国家干预市场机制不是万能的,必须需要充分发挥市场的潜力。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引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它可以将商业化和专业化运作的保险公司以及社会其他组织吸收进食品安全监管领域,有助于社会管理模式的形成,在国家干预遭遇瓶颈时,进行有效地辅助,从而提高社会管理的水平。

  第四,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也是为了推动政府机构更好地发挥监管职能,为其他类似的公共安全事件提供一种新的解决思路。科技不断进步,时代日新月异,人类所面临的生存考验也越来越复杂。如何保障公共安全事件中的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俨然也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近些年,人们食品安全的意识不断提高,与之相应的,食品安全方面的纠纷也日渐增多。“三鹿奶粉”事件、“毒鸡腿”事件,接连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不断引发了社会对与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和讨论。曾一度被冷落一边的产品责任保险,这一次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身份,翩然闯入众多学者的视野。

  一、国内研究现状

  尽管很多人也意识到食品安全保险制度的重要性,但现实的情况是,食品安全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并不尽如人意。一方面,因为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立法存在明显的不足,另一方面,受当今社会客观环境的影响,在法律层面对食品安全保险这一课题进行研究和论述的文献和专著较少,一般仅散见于关于保险的专著上,大多数还是金融界的学者站在保险学的角度对如何推进保险实务的发展所作的分析阐述。因为,我国许多学者都把食品安全相关的保险当作一种责任险来研究。

  郝丽峰(2009)首先针对《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卫生法》,从监管、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监测、添加剂安全、经营者和责任者、保健食品监管,以及事故处置与惩罚性赔偿这八个方面对比分析,肯定了《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行业的发展所奠定法律基础作用。然后又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行业的产生的深远影响,提出在面对《食品安全法》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往往会在效率和安全上进行左右权衡,把提升食品质量或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作为他们的战略回应。

  鞠珍艳(2009)认为《食品安全法》的两大亮点是惩罚性赔偿与食品安全标准。通过《食品安全法》推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作者建议在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同时,政府可以通过试点与财税扶持等方式强制在儿童食品和保健食品等重要的食品领域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鞠珍艳(2009)在对于我国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之后,重点阐述了在我国发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积极意义,并提出政府应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立法和政策上提供有力支持,保险业也应积极地参与并发挥其在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方面的作用。

  王化楠(2009)在对相关食品责任风险的财务表现进行分析后,指出了政府应对食品安全责任风险方面许多的不足,如政府监管的成本较高;食品监管的效率低下;食品企业普遍规模较小等,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监管的难度。最后提出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三大优势,(1)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可以有效激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2)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减轻政府在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时的压力;(3)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弥补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缺陷。

  段胜(2009)从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进行分析,阐述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必要性,并提出我国在建设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时,首先,要使政府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提供法律依据与政策支持;其次,保险行业应充分参与,积极发挥保险在社会管理方面的作用;再次,要加强社会公众与食品企业的安全意识;最后,应确定精算师的职责。

  二、境外研究现状

  相比我国,其他的国家与地区在食品安全保险方面的法律问题研究上远远要成熟和完善得多,但是主要都是关于食品责任保险制度。早在 19 世纪的早期,在英国和美国就已经出现关于产品责任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尤其是在美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在探讨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实务经营上已经可以说是相当先进了。在日本,相关的法律规制体系比较完善。在 2003 年就已经引进了食品标识制度、食品信息收集制度、食品安全追溯制度、食品安全基准制度等等,之后不久又成立了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通过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职能的逐渐分离,互相监督、互相协调来确保食品的安全性。而纵观美国,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制度在范畴上基本包括了所有的食品种类,并在监管程序和实施标准上做了非常具体的规定。例如 Jerry Philips 的 Product Liability,艾里斯代尔?克拉克的《产品责任》,和 W. Kip Viscusl 的 Reforming Product Liability 等,都有关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理念与法律实践的探索。

  三、发展趋势

  食品安全保险从性质上看属于法定的政策性保险,建立强制保险模式的食品安全保险是符合我国的法律传统和基本国情的。推行强制食品安全保险的制度能够有效地降低与化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从业过程中的风险,从而减轻政府机构在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时的善后负担,加强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和保护意识。然而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要让食品安全保险法律制度能够发挥它所应该有的作用,首先需要加快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出台相关的财税支持政策,并建立相应运营管理监督管理制度,充分调动起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来参与解决正在不断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

  我国目前构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条件。在立法上,我们有《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有力的支撑。在形式上,我们有“交强险”可以借鉴参考。

  并且食品安全保险其本身所具有的正外部特性也决定了其可以通过强制的方式来推行。但是由于目前我国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保险市场还没有完全发展成熟,作为一种新型的操作繁琐、原理复杂的法律制度,要想以强制性的形式顺利开展,还需要政府、保险机构、企业和广大社会群众的共同努力。

  第三节 的研究方法和基本思路以及创新和不足之处

  一、的研究方法

  本通过采用实证分析、比较分析在内的多种研究方法,力图根据已经学习掌握的知识,从法律、经济、生活等多个角度,社会、企业、个人等多个层面来阐述如何建立我国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实证分析的方法:实证分析是理论研究的基本方法之一。构建任何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指导实践。要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相统一,建立我国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就必须对我国的现实状况做一个实证分析。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本文多处使用了此种研究方法。

  比较分析的方法:比较分析也是在理论研究中常用的基本方法之一,本文通过考察国外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并与之进行比较分析,以期得到对建构我国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必要的启示。

  二、文章的基本思路、创新点及不足

  (一)基本思路

  从研究思路看,本文主要论述了四点,第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理论与制度分析;第二该保险制度应该并且能够在我国推行;第三按照什么模式发展该保险制度;第四怎样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二)创新点及不足

  本文通过借鉴学习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从而分析在我国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参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与环境责任保险的相关规定,针对承保机构和模式选择等方面,提出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一些建议。因为现阶段我们的理论基础还比较薄弱,有关数据的获得也不够全面,还无法对我们目前食品行业的投保情况和赔付情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对这种险种费率的确定也缺乏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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